编辑同志:
我父亲是一位退休职工。2017年11月,父亲去世时留下一笔80万元的存款,由于当时存款期限未到,我和哥哥就没有取出来进行分割。2019年10月,我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该笔80万元的存款到期,我们兄妹各分得本息40多万元。
最近,我与李某因性格不合准备协议离婚。李某主张,我继承的40多万元钱是婚后取得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分得一半。
(相关资料图)
请问,这笔遗产真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读者:鲍冬梅
鲍冬梅读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没有确定其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夫或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不过,在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遗产的取得时间十分关键,这就是说,还要看遗产继承权的取得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按照民法的所有权取得原理,财产或遗产的取得以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为标准,而不是以对财产或遗产的实际占有时间为标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一规定表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便是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时间。也就是说,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就实际取得了遗产所有权。本案中,你在婚前继承、婚后才实际占有的40多万元遗产,应当认定为你的婚前财产。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你婚后取得的40多万元存款本息均属于你个人,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劳动午报潘家永律师信箱)
标签: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