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度济宁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公告》,现将济宁市2023年度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资料图】
一、笔试合格分数线
2023年度济宁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笔试合格分数线为:笔试成绩不低于50分。
二、确定面试人员
(一)招录机关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按照职位录用计划的3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笔试合格人数未达到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确定现有的笔试合格人员为面试人选;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并列人员同时确定为面试人选。存在违规违纪、缺考科目的,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
(二)2023年3月24日9时至3月28日18时,招录机关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面试人选须按照招录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携带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资质)证书等资料参加现场资格复审,领取面试通知单,确认参加面试。在资格复审过程中,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不符合招录职位要求、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以及未按招录机关要求进行资格复审的,招录机关将终止其录用程序。注意事项详见《2023年度济宁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公告》及其《报考指南》。
资格复审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相关问题请咨询招录机关,咨询电话详见职位表。
(三)因终止录用程序出现面试人选未达到职位录用计划3倍的,招录机关将从该职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时间截止到2023年3月30日18时。有关考生在此期间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免给个人造成损失。
面试人员名单将于2023年4月1日前在“灯塔-济宁党建”网站“录用公务员专题”统一公布。
三、面试时间、地点及方式
我市各级机关(不含我市公安机关)的面试时间统一安排在2023年4月8日至4月9日。考点设在山东省济宁人民警察训练基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张庄村东)。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人员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详见面试通知单。
四、其他
面试人员在考前应当进行自我健康监测,一旦发现发热、乏力、咳嗽、咽痛、腹泻、呕吐等身体不适症状,要主动进行新冠病毒自我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考生须及时向招录机关报备,在应急考场参加面试。为确保面试时身体状态良好,请考前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保持规律饮食和作息,做好自己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面试当天,考点入口设有体温检测通道,请保持安全间距有序排队,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现场检测体温≥37.3℃且未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考生,在应急考场参加面试。
我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面试人选的资格审查、递补等有关事项以及面试时间、地点等,由省公安厅另行公告。
附件:面试人员守则
济宁市公务员局
2023年3月22日
附件
面试人员守则
一、面试人员须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面试通知单(纸质版)等,在规定时间内入闱参加面试(上午面试的,须于7︰30以前入闱参加面试;下午面试的,须于13︰30以前入闱参加面试)。请提前到达考点,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并自觉遵守面试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按照面试程序和要求参加面试。
二、面试人员入闱后须将携带的所有通信工具、电子储存记忆录放等设备(如电话手表、运动手环、蓝牙耳机等)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在整个入闱面试期间不得携带、使用,一经发现即取消面试资格。
三、面试人员在开考前进入候考室抽签,按抽签顺序进行面试。候考期间,不得相互交谈和大声喧哗。
四、面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或考场内工作人员透露面试人员的姓名、笔试准考证号、现工作单位和笔试成绩名次信息,不得穿着有明显职业特征的服装参加面试。
五、面试设置备考室,面试人员先到备考室准备7分钟,再到面试考场答题7分钟。面试人员在进入备考室及面试考场时,不得携带任何自带物品和资料(包括面试通知单)。面试人员在备考室领取并使用的草稿纸可带入面试考场。面试人员进入备考室后,应在备考计时信号发出后开始准备和思考,在规定备考时间用完后,面试人员应停止备考,离开备考室至面试考场。面试人员应完全使用7分钟备考时间,不得提前离开备考室。面试人员进入面试考场后,应在开考计时信号发出后开始答题,在规定答题时间用完后,面试人员应停止答题。如规定答题时间仍有剩余,面试人员表示“回答完毕”,不再补充的,面试结束。
六、面试人员面试结束后要立即离开考场,由工作人员引领离开考点。面试结束后的试题为工作秘密,不得对外透露、传播面试试题。全体人员面试结束后,面试成绩将及时在“灯塔-济宁党建”网站“录用公务员专题”发布。
七、面试人员不得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不得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串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面试人员,不得有其他扰乱面试管理秩序和违反面试纪律的行为。违反面试考试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终止面试程序、责令离开考点、不予面试评分、面试成绩为零分等处置。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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