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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圣城网讯(记者 王仰浩)昨日,记者从“新政策 新措施”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4场获悉,《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即将掀开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建设新篇章。《条例》的制定立足于突出我市特色实践,注重体制机制建设与工作成果的巩固,并对标国际标准提出建设要求。
《条例》中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难点问题,系统性地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条例》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探索新模式,鼓励创新举措,注重成果转化。
《条例》中第四条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探索符合本地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打造对标国内外先进标准、体现本地特色、彰显本地优势的营商环境制度创新。第五条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授权改革或者试点改革,将改革成果转化为优化营商环境实效。
近年来,为适应营商环境建设的新要求,我市先后在多个领域进行了改革创新,制定了多项改革举措,但大部分的改革举措是以政策文件、内部工作要求等形式分散在各个部门。为了让改革成果更好地落地转化,我市将被实践证明有效、市场主体认可、适合以立法形式体现的经验和做法,经归纳总结在《条例》中予以固化和体现,使之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制度规范。
《条例》中第三十条规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是我市“一链办”“掌上办”“智能办”“跨域办”创新举措转化。第三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是我市“多审合一、拿地即开工”建设项目审批新模式转化。第三十五条规定主动向企业精准推送惠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请,直接享受惠企政策,是我市探索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成果转化。
《条例》将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与我市具体实践相结合,明确各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的同时,细化了具体方向与举措,构建起了统分结合、重点突出的工作体系,增强了条例的可执行性。如在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条例》从多角度注重中小企业梯队培育和成长帮扶。
《条例》中第十九条规定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第二十一条规定组织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对接,提供高效便利金融支持,第二十六条规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对标国际标准完善体系建设方面,《条例》对新的评估内容作出回应,为我市打造“全国一流、全省领先”营商环境提供指引。《条例》中第三十九条提出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管理,第四十条要求监管部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第五十一条强调要加快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提升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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