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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23年度工伤保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和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市社保中心代全市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就诊的原则,适当增加1—2家医疗机构作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增加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仍按市社保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济社保发〔2021〕3号)规定执行。新增加的工伤保险定点机构一并纳入2023年度工伤保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签订范围。全市原则上不再增加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结合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年度考核情况,适时开展2023年度服务协议签订,并于2023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考虑医疗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平等协商,保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协议管理内容,涉及定点机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根据需要可及时补充完善;可通过长期协议与短期协议相结合的办法探索动态协议管理。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工伤保险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约定,认真履行协议。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要拓宽监督管理途径、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与费用支付、协议机构退出机制挂钩。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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