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金为零的租赁合同成立吗
租金为零的租赁合同成立,只要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确定在租金事项上写零租金,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
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如下:
1.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
2.承租人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房租;
3.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且存在房屋物权属有争议等法定情形;
4.其他约定或者约定的可以解除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三、房屋租赁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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