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调换的房屋: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书面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住宅房屋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支付。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实行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费。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补助。
拆迁的产生背景:
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其他的相关行政机关与房屋的被拆迁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围绕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搬迁与补偿安置等方面,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公民的房屋,并应当给予公平的补偿。征地拆迁运动在全国蓬勃开展起来,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纠纷也不免令人担忧。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在缺少相应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的强拆强建,使得广大群众的利益没有得到维护,也造成了公众资源的极大浪费。由此,因房屋拆迁而发生的行政纠纷也逐渐增多,并呈现出极强的上升趋势。
频繁发生的发生的拆迁纠纷,催生了拆迁律师这一特殊的维权团体。他们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介入拆迁纠纷中,争取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和问题的完满解决。可以说,在推进中国城市化运动中,他们以自己特有的方式,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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