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形式的变迁模式是怎样的?
在物物交换阶段,商品的价格由其他商品来表示,表现为商品交换的比例。比如一个锤子的价格是10个馒头,反之一个馒头的价格是十分之一的锤子。这个比例形式的价格,经常被错误地混同于交换价值,比如这句:“价值就是一物和另一物、一定量的这种产品和一定量的别种产品之间的交换关系。”(列特隆《论社会利益》),马克思也说:“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尽管马克思这句话还不是很明显的混淆,但至少可以看出他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区分。
而实际上,交换价值是商品的某种属性,而价格—交换比例,实际上就是不同商品的这种属性多少之比,即交换价值之比。一个锤子的价格是10个馒头,其实就是说一个锤子的交换价值与一个馒头的交换价值之比为10。
在金属货币阶段,商品的价格统一由货币表示,即都用充当货币的那种特殊商品来表示,表现为商品与货币的交换比例。比如一个锤子的价格是0.1两白银。一个馒头的价格是0.01两白银。这时候,价格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与一单位货币的交换价值之比。
在纸币(不绑定金属货币)阶段,商品的价格由纸币量来表示。这时候,由于纸币的交换价值不确定,即每种商品与纸币之间无法比较交换价值,所以价格的绝对数字似乎已经失去了意义,也变得漂浮不定。但尽管如此,不同商品的交换价值却依然存在,其交换价值的比例关系也仍然是客观存在的,这就注定了不同商品价格的比例仍然是稳定的。
也就是说,馒头价格是1元,锤子价格就是10元;馒头价格2元,锤子价格就是20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尽管一种商品的价格数字可以变化,且没有意义,但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还是有依据和相对稳定的。
其实,这种价格形式更接近了问题的实质,不同商品的价格,正是对其交换价值的打分或量化结果,只不过这种打分的标准参照物本身是浮动的纸币而已。
可悲的是,尽管从古到今,价格都是人们对商品交换价值的比较和量化结果,但是人们却一直没有总结出交换价值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是商品的什么属性。除了效用(使用价值)和劳动量(代价)之外,人们绞尽脑汁也没想出来商品还有什么属性,总是在这两个属性上打转,试图把其中之一当作交换价值,即使当不成交换价值也要当作其背后的主宰(价值),殊不知,商品还有所有权/分配权这个属性呢,而这个一直没有被发现或重视的属性,恰恰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交换商品,难道不是交换对商品的所有权吗?这个属性,一般情况下是由代价和效用共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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