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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损害赔偿的种类有哪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案底吗?

2023-05-08 16:38:36 来源:法评网

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案底吗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不同于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结案后是没有案底的,不会影响到今后政审。但是,如果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对当事人司法拘留,就有了案底了。

二、财物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

(一)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四)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五)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其次,除直接损失外,可预期利益、间接损失都是相对人未实际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无法实际取得的风险。

标签: 财产损害 财产纠纷 损害赔偿 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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