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25日,贵州省能源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设立方案(修订版)》《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其中,《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设立方案》指出,组建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省级财政出资设立能源基金,重点支持贵州省境内注册的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等能源企业,推动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能源局作为母基金出资人,委托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母基金出资人代表。能源基金规模暂定为50亿元。由省能源局从相关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出资。
【资料图】
设立能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能源基金投资活动的管理、控制、运营、退出等作出审议及决策。母基金投委会由黔晟国资委派1人、黔晟基金公司委派2人、行业专家2人共5名委员组成,实行票决制,票决2/3及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母基金管理人通过市场化方式主动寻找直投项目和专项基金,各有关单位、企业可对照母基金投资范围组织直投项目向母基金管理人申报或向母基金管理人推荐专项基金。
母基金存续期内收回的投资本金和净收益原则上滚动投资;存续期满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专项基金各投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
全文如下:
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设立方案
(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精神,推动我省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煤炭产能产量,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0〕24号)等文件,设立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以下简称能源基金或母基金),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建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
省级财政出资设立能源基金,重点支持贵州省境内注册的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等能源企业,推动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能源基金的基本要素
(一)母基金出资人及代表。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作为母基金出资人,委托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晟国资)作为母基金出资人代表。
(二)基金规模。能源基金规模暂定为50亿元。由省能源局从相关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出资。
(三)资金来源。由省级财政统筹年度预算予以列支,按照出资人申请拨付。
(四)母基金管理人。贵州黔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晟基金公司)。
(五)基金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年限由出资人协商确定,基金到期后可视情况按程序延长。
(六)基金管理费。直接投资项目管理费按照当年新增投资额的1%/年计提,今后视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本金产生的利息与收益之和;管理费的兑现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当年先兑现50%,剩余50%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次年兑现。母基金及参股专项基金中的母基金出资部分管理费总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已投资到项目金额的2%/年,具体由母基金管理人及专项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
(七)基金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
三、基金管理及运营
(一)项目管理及决策机构。
1.设立能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母基金投委会)。对能源基金投资活动的管理、控制、运营、退出等作出审议及决策。母基金投委会由黔晟国资委派1人、黔晟基金公司委派2人、行业专家2人共5名委员组成,实行票决制,票决2/3及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省能源局委派观察员对投资方向和投决过程进行监督。
2.设立能源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母基金风控委)。审核直投项目投资风险,完善风控措施,为母基金投委会提供关于直投项目投资风险控制的客观意见。母基金风控委以行业专家为主。
(二)项目申报管理。母基金管理人通过市场化方式主动寻找直投项目和专项基金,各有关单位、企业可对照母基金投资范围组织直投项目向母基金管理人申报或向母基金管理人推荐专项基金。其中:直投项目由母基金管理人提出拟进一步研究了解的直投项目清单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审核申报直投项目是否符合基金既定投向和省委省政府支持方向并批复母基金管理人,由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尽调及评审,出具尽调报告,报母基金风控委及母基金投委会审议决策;专项基金由母基金管理人将拟设立的专项基金规模及投向等报省能源局批复。原则上专项基金设立需有意向社会资本,成熟一支设立一支。
(三)投资模式。通过直接投资及参股专项基金等方式。
(四)基金托管。能源基金由省能源局选取依法设立并取得托管或监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或监管人。
(五)基金收益分配。母基金存续期内收回的投资本金和净收益原则上滚动投资;存续期满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专项基金各投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
四、职责及分工
省能源局:牵头组织实施能源基金方案,对母基金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选取、更换母基金托管、监管银行;负责向母基金管理人批复拟支持的直投能源项目;委派观察员参加母基金投委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规模及投向等进行审议并批复;审议批复专项基金的遴选方案;审议批复专项基金管理人及设立方案;对母基金管理人履行本级财政出资部分职能开展绩效考评,对参股专项基金的运营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负责向参股专项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观察员;适时对母基金管理人年度投资计划的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负责能源基金省级财政出资部分的筹资工作;对能源基金财政出资部分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参照“四化”基金考核要求对能源基金进行考核;负责指导、督促、协调能源基金相关工作,对能源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黔晟国资:受托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
黔晟基金公司:牵头组织能源基金的日常运行,全面负责直投项目搜集,对拟投资的直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按照“一次投决,分批投放”原则,组织签订直投项目投资协议,与托管银行或监管银行签订基金托管或监管协议;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后管理,定期编制基金运行情况向省能源局报告;召集并主持母基金投委会;向省能源局报告拟设立的专项基金规模及投向等,制订专项基金的遴选方案报省能源局,按照批复方案组织遴选;对参与遴选的专项基金管理人及其提供的专项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及建议报告报母基金投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专项基金管理人及设立方案报省能源局审批。
母基金投委会:对母基金投资活动的管理、控制、运营、退出等作出审议及决策。
母基金风控委:审核直投项目投资风险,完善风控措施,为母基金投委会提供关于直投项目投资风险控制的客观意见。
五、风险防控措施
(一)项目风险防控措施。母基金各关联方(含母基金出资人、母基金出资人代表、母基金管理人等)在政策指导、优质项目匹配、资源对接、产业运营等方面给予支持,母基金管理人发挥尽职调查、投资管理优势,按照规定投资于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项目。
(二)市场风险防控措施。母基金管理人实时掌握项目推进情况、基金使用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并及时反馈到母基金出资人、母基金出资人代表等相关单位。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基金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
(三)管理风险防控措施。母基金出资人及时了解母基金投资决策及运营情况,对母基金重大事项及违法违规事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建立激励约束、容错机制,强化基金监督考核。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违规担保承诺,切实防范基金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要求企业承诺保底收益。母基金不得承诺专项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四)投资限制。基金原则上不得从事以下业务: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1〕78号)同步废止。
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以下简称能源基金或母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0〕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设立能源基金。为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抢抓《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发展机遇,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推动我省能源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为我省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提供坚强有力的基础能源保障。
第三条运作目标。充分发挥能源基金作用,加大财政资金对能源产业支持力度,聚焦贵州省内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等相关能源产业,促进能源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别是推动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基金的出资与设立
第四条 能源基金设立原则。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财政性资金出资、明确投资方向、划定投资范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能源项目投资,促进省内能源项目发展。能源基金运作坚持依法依规原则,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出现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等行为。所支持对象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能源产业发展等相关政策。
第五条 能源基金组织形式。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作为母基金出资人,委托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晟国资)作为母基金出资人代表,权责由母基金出资人与母基金出资人代表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由贵州黔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晟基金公司)作为母基金管理人。能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型。
第六条 母基金规模及出资方式。省级财政出资设立能源基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年度预算予以列支,按照出资人申请拨付。能源基金规模暂定为50亿元。
第七条 能源基金期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年限由出资人协商确定,基金到期后可视情况按程序延长。
第三章 基金管理分工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省能源局负责能源基金省级财政出资部分的筹资工作。
(二)对能源基金财政出资部分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参照“四化”基金考核要求对能源基金进行考核。
(三)负责指导、督促、协调能源基金相关工作,对能源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母基金出资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省能源局负责牵头制定能源基金设立方案及管理办法。
(二)制定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三)负责申请省级财政出资。
(四)对基金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调度、监管。
(五)向母基金管理人批复拟支持的直投能源项目。
(六)对母基金管理人履行本级财政出资部分职能开展绩效考评,对专项基金的运营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考核,委派观察员参加能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母基金投委会)、专项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投委会),适时对母基金管理人年度投资计划的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规模及投向等进行审议并批复。
(八)审议批复专项基金的遴选方案,审议批复专项基金管理人及设立方案。
(九)负责选取、更换母基金托管、监管银行。
第十条 母基金出资人代表主要职责包括:
(一)黔晟国资履行母基金出资人代表职责,指导基金规范运作。
(二)监督母基金管理人履职尽责。
(三)以政府出资额为限代表省能源局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一条 母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省能源局组织下实施本办法。
(二)设立能源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母基金风控委)、母基金投委会等。召集并主持母基金投委会。
(三)全面负责直投项目搜集,对省能源局批复拟支持的直投能源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四)按照“一次投决,分批投放”原则,根据决策结果和省能源局批复情况组织签订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协议。
(五)向省能源局报告拟设立的专项基金规模及投向等,制订专项基金的遴选方案报省能源局批复,按照批复方案组织遴选;对参与遴选的专项基金管理人及其提供的专项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及建议报告报母基金投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专项基金管理人及设立方案报省能源局审批。
(六)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及省能源局相关要求及时对专项基金出资。
(七)对直接投资项目及所投资专项基金进行投后管理。
(八)对专项基金投后管理工作进度实时进行督导,并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本年度半年投后督导报告和上一年度投后督导报告报送省能源局。
(九)负责母基金的日常事务管理。
(十)定期编制母基金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省能源局、母基金出资人代表报告。
(十一)重大事项及时向省能源局、母基金出资人代表报告。
(十二)按规定完成母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等相关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能源基金投资范围。投资贵州省境内注册的能源企业,重点支持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煤贸、储运、煤电项目建设与改造、非常规天然气项目勘探与开发、煤矿瓦斯地面抽采治理等领域的企业。
第十三条 母基金管理人通过市场化方式主动寻找项目,各有关单位、企业可对照母基金投资范围组织项目向母基金管理人申报。母基金管理人对所有储备项目进行分析,提出拟进一步研究了解的项目清单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母基金既定投向和省委省政府支持方向并批复母基金管理人,由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尽调及评审,出具尽调报告,报母基金风控委及母基金投委会审议决策。
第十四条 投资模式。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对企业及项目直接进行投资。
第十五条 能源基金尽职调查内容。主要是对目标企业的财务、法务、业务等进行全面调查,就投资基准日、估值方法及投资价格、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投资期限、投后管理及退出等重大条款与被投资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尽调报告。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估值。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对估值方法的要求,采用多种分属不同估值技术的方法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主要采用成本法、市场乘数法、收益法综合进行估值。母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后,省级财政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后该企业股权的50%,且不形成第一大股东。
第十七条 投资决策
(一)设立母基金投委会。对能源基金投资活动的管理、控制、运营、退出等作出审议及决策。母基金投委会由黔晟国资委派1人、黔晟基金公司委派2人、行业专家委派2人共5名委员组成,实行票决制,委员一人一票,票决2/3及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二)设立母基金风控委。母基金管理人设立母基金风控委,审核项目投资风险,完善风控措施,为母基金投委会提供关于项目投资风险控制的客观意见。母基金风控委委员以行业专家为主,风控委议事细则由母基金管理人制定。
(三)项目投资管理及决策。母基金管理人根据企业申报项目组织尽调,项目尽调情况报母基金风控委审议,审议结果报母基金投委会作出具体投资决定,省能源局委派观察员对投资方向和投决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协议签署及资金拨付。母基金管理人按照《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投资决议》等,正式签署《投资协议》《章程修正案》相关投资法律文件。
第五章 专项基金设立与运作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成熟一支设立一支,按“一事一议”原则报省能源局审批。专项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组织形式以有限合伙制为主,需设立在贵州省境内,存续期可根据行业特征和专项基金投资人的需求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母基金存续期。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具体募资比例由母基金与社会资本方协商确定,各出资人按照协议约定同步到位,资金可一次或分期到位。对国家要求必须设立的专项基金,按照国家级基金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方式面向省内外遴选,主要遴选条件为:
(一)专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贵州省内设有总部或办事机构。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并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至少有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有较强的募资能力,有成功募资额3亿元以上的业绩。
(六)平行出资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基金认缴规模的1%。
(七)熟悉专项基金所投领域相关产业情况。
(八)专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其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九)社会出资方参与并指定的专项基金管理人,经省能源局同意,可适当放宽上述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发起设立。母基金管理人通过市场化方式主动寻找专项基金,各有关单位、企业可向母基金管理人推荐专项基金,母基金管理人将拟设立的专项基金规模及投向等报省能源局批复。原则上专项基金设立需有意向社会资本,成熟一支设立一支。
(二)公开征集。母基金管理人起草专项基金遴选方案报省能源局,并根据批复方案组织遴选专项基金管理人。
(三)尽职调查。母基金管理人对参与遴选的专项基金管理人以及其所提供的专项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及建议报告。
(四)投资决策。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召开母基金投委会,对专项基金设立进行决策,决策结果报省能源局审批。
(五)审批。省能源局对专项基金设立进行审定并批复。经省能源局批复同意设立的专项基金,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未签订合伙协议的,原则上不再设立,若仍需设立的,由母基金管理人向省能源局书面申请延期设立。
(六)签约与备案。专项基金各投资人完成专项基金相关协议的签署后,由专项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完成专项基金的设立备案工作,并向母基金管理人备案,母基金管理人收到备案信息后向省能源局备案。
(七)出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母基金可采取一次到位或分期到位方式对专项基金出资,原则上应同比例到位。
(八)其他。与国家级基金合作设立的专项基金,按照国家级基金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包含直接股权投资、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一般不再设立子基金;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后该企业总股权的50%,且不形成第一大股东;对单一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专项基金认缴规模的20%;投资省外企业的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返投我省。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投资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请。项目实施主体、在黔金融机构及各市县政府按相关程序均可向专项基金管理人提出投资申请。
(二)项目立项。专项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项目筛选和立项。
(三)项目尽调。专项基金管理人对立项通过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及投资建议报告,报专项基金投委会审议。
(四)投资决策。专项基金投委会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专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拟投项目进行投资决策。专项基金投委会由专项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委员由各专项基金投资人、专项基金管理人、行业专家等组成(一般不低于5人),实行票决制,票决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省能源局委派观察员,监督专项基金投资决策。
(五)法律文件签署及资金拨付。各投资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出资,专项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相关方完成有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并按约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专项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按照季度、半年度、年度收集和了解所有投资企业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通过上市、挂牌、管理层及原股东回购、股权或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专项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及清算由专项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人分别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及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母基金管理人报送专项基金项目投后管理报告、季报及年度运营报告,母基金管理人汇总后报送至省能源局、母基金出资人代表。专项基金管理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管理规定定期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基金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能源基金直投项目方式的费用:
(一)能源基金直接投资方式承担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运营费用等,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母基金运营费用主要为托管费、审计及评估服务费、专家咨询费、常年法律顾问费、专项法律服务费、诉讼费、税费以及母基金运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三)直接投资项目管理费按照当年新增投资额的1%/年计提,今后视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本金产生的利息与收益之和。管理费的兑现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当年先兑现50%,剩余50%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次年兑现。
第三十条 能源基金参股专项基金方式的费用:
(一)专项基金费用。专项基金管理人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日常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不由专项基金承担。
(二)专项基金管理费。母基金及参股专项基金中的母基金出资部分管理费总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已投资到项目金额的2%/年,具体由母基金管理人及专项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
(三)业绩奖励。专项基金门槛收益由母基金投委会决定,专项基金中省级财政出资部分的项目投资收益超过门槛收益的,以年度为单位,可按照一定比例奖励给专项基金管理人,最高比例不超过60%,同时建立回补机制,当专项基金发生亏损时,专项基金管理人以收到的业绩奖励为限作为亏损的回补。
(四)收益分配。专项基金各投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专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或清算时出现亏损,首先由专项基金管理人将收到的业绩奖励作为亏损的回补,其次由专项基金各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五)合作让利。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母基金可向合作对象适当让利,但不得承诺专项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由母基金投委会决定。专项基金存续期结束仍未能完成清算又不选择受让的,母基金有权处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且不予让利。
第七章 基金投后管理及退出
第三十一条 母基金管理人负责直接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被投企业委派人员,重点监控资金安全,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委派人员对被投企业出现的重大变化应及时向母基金管理人反馈,必要时由母基金管理人向省能源局报告。
第三十二条 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季度、半年度、年度客观地收集和了解所有投资企业的进展情况,并出具相应的投后管理报告,若在回访或监管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省能源局报告。会计年度内,母基金管理人应于次年4月15日前,向黔晟国资报送《基金运营报告》,由黔晟国资将《基金运营报告》报送省能源局。
第三十三条 直接投资的项目根据投资模式,可以通过上市退出、并购退出、协议退出、清算退出等其他符合条件的方式退出。母基金参股专项基金可通过提前或到期清算、份额转让或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三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母基金管理人将经审计的能源基金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报送省能源局、黔晟国资。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基金投资限制。基金原则上不得从事以下业务: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基金实行托管、监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实行分块管理、分账核算,省黔晟国资公司、母基金管理人应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规范管理和投资运作,严格落实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基金投资收益最终以基金管理人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要求企业承诺保底收益。
第九章 容错机制
第三十八条 基金建立容错机制,主要以基金整体收益和效益进行综合考核,不以单个投资项目的业绩情况对基金管理人实施考核。
第三十九条 在基金运营管理中,在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投资方向和要求、决策程序,且未谋取个人私利并主动追偿损失的情形下,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进行核实认定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省能源局督促黔晟国资对免责容错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免责容错建议报省政府研究决策。
第十章 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基金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考评基本内容包括基金设立程序及投资运作的规范情况、年度投资计划的设定及实现情况、基金的投后管理及退出情况、基金引导作用和政策效果、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基金管理费提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基金运行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证监局及基金业协会等部门机构的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在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所有文件资料由基金管理人存档,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1〕79号)及对应的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责编:陶纪燕 | 审校:张翼鹏 | 审核:李震 | 监制: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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