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承建广西隆林县2007年度第一、二期通乡油路工程的老板们向记者大倒苦水,他们说,在承建该油路工程时,碰上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材料价格普遍猛涨,在各个领导的承诺下,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业主风险范围的“承包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的条款,以及广西区交通厅根据交通部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出台(2008)94号政策性文件做保证,他们排除各种困难,完成了160多公里的油路工程建设,时至2015年6月底,1860多万元的材料价格补差,他们不仅没拿到一分钱,有的官员甚至还放言:上面的政策执行不了;领导承诺就是给他们下的套!
“金融风暴”材料价猛涨欲停工
2007年4月,李安华、卢书忠等8个承包人,分别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通乡油路工程建设办公室签订合同,承建第一期通乡油路的第一至第七个标段和第二期的第八标段的公路油路工程,八个标段共计161.02公里。
在李安华、卢书忠等8个承包人修建该油路工程期间,正值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施工所需材料价格猛然上涨,如砂石料、水泥、沥青等材料价格翻了一番,人工工资也翻了一番,超出了承包人的正常风险范围。如果还按照原合同的施工材料单价计算,甚至连该油路工程的二分之一工程都完成不了。
但根据该路的招标文件确认属于业主风险范围的第七条:“承包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的规定。由于全球金融风暴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这显然不是承包人可以预见和防范的。
2008年3月和6月,李安华、卢书忠等油路承包人联合行文分别送给了隆林县通乡油路指挥部和油路工程建设办公室,向他们反映“因全球金融风暴导致材料价格迅速上涨”的情况。如果业主单位不给材料价格补差,无法继续施工,他们只有停工。
“之前菜市场8元一斤猪肉,现在涨价到16元一斤了,你现在还是给我们8元钱,硬要我们一定买回一斤猪肉,我们怎么能买得到呢?那只能买得到半斤啊!”该段油路工程承包人告诉记者。
县领导承诺按区厅文件补差
接到李安华、卢书忠等油路承包人的“情况反映”后,隆林县通乡油路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王文林(时任隆林县人民政府调研员,是当时隆林县县长王文琛的亲哥,)给他们回复:“物价上涨是全国普遍性问题,我们业主已向自治县党委、政府以及广西区交通厅反映了,都同意给予相应材料价差补差,至于具体怎么补、补多少,待下文确定。”并要求各个承包人尽管放心,抓紧时间施工,工程完成验收交付使用后,保证一定有钱补给各个项目承包人。
2008年6月中旬,时任隆林县委书记的曹凌也在岩茶油路现场会表态:“关于材料调整价差补差问题,有文件按文件规定执行补差。”
同年11月5日晚,在隆林县交通局四楼会议室召开各个标段工作会议,时任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韦世光在会上说,广西区交通厅关于材料补差文件《桂交基发(2008)94号》已下发到我县,现在就发给你们,相关工作人员当场把该文件发给与会的各标段承包人后,他一再强调“县委县政府一定按广西区交通厅文件的规定结算材料价差款给各标段,请相信党委和政府绝不会欺骗各标段的承包人”。2009年3月在金钟山的会议上,韦世光(现任百色右江区纪检书记)又再次表态,一定不折不扣地按照《桂交基发(2008)94号》文件规定结算材料价差,要求各标段承包人放心施工。
同时表态按《桂交基发(2008)94号》文件结算材料价差的领导,还有隆林县副县长左吉兵(现任百色市林业局局长),百色市交通局李朝阳、杨华富等领导。正因为有领导们的承诺,又有广西区交通厅下发的《桂交基发(2008)94号》政策性文件保证,李安华、卢书忠等油路承包人在资金极度紧张,施工环境极端恶劣的情况下,用房屋抵押贷款,四处借钱采购材料,直至把承包的油路修好,并交付业主验收通车使用。
业主“变脸”不按文件结算
自2010年8月以来,李安华、卢书忠等油路承包人分别向隆林县、百色市委政府反映要求通乡油路业主单位践行承诺按广西区交通厅(2008)94号文件规定支付材料价格补差款项,隆林县政府业主有意要解决材料补差款问题,于2012年8月24日给各标段承包人发出《告知函》,各承包人按《告知函》要求编制材料价差资料交给业主后便不了了之,之后李安华、卢书忠等8人再找业主要求结算材料价差补差,业主彻底翻脸不认人,拒绝给予结算材料价差,其理由是各承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工程。
李安华、卢书忠等油路承包人对此表示不满,因为他们与业主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根本没有规定明确的、具体的完工日期,该合同的第七条的内容是:“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进场,并且未经监理工程师允许不得随便更换或撤离现场。”
但记者看到,由业主单位提供的从《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中照搬出来的《合同协议书格式》的第七条则明确“本合同工程工期为月,工期从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规定。至于最后业主单位与承包人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书》文本中没有“完工日期”这一条款约定,承包人不得而知。
隆林县人民政府回复他们:因他们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工,致使该工程不能如期通过竣(交)工验收,且该工程已审计结算,双方已履行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李安华、卢书忠等承包人提出的材料补差不予支持。
百色交通局回复:《桂交基发(2008)94号》文件只是指导性文件,并没有要求强制执行,不能作为工程材料补差规定。
百色信访局则回复:结算报表中无项目业主与各个合同段就材料价格补差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或形成其他文件进行约定,承包人也未能提出书面材料予以证实,故不支持油路承包人的诉求。
对于上述单位的回复,李安华、卢书忠等油路承包人感到非常意外,他们认为他们并没有拖延工期,因为合同上没有具体的完工日期。《合同协议书》第三条明确“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为准”,以及业主的《招标文件》第31页“5.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组成合同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都明确具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书》排在第一位。
“2008年10月5日政府业主把广西区交通厅桂交基发(2008)94号文件发给我们后,我们也问业主单位是否需要签订补充协议,通乡油路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王文林说:不用签订什么补充协议了,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就按这份区交通厅(2008)9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原则和计算办法进行结算”。李安华、卢书忠等承包人说。
业主强摊费用少结工程款
2009年10月,该通乡油路工程验收交付业主通车使用,李安华、卢书忠等油路承包人遂向业主单位隆林县交通局提出按广西区交通厅下文的《桂交基发(2008)94号》文件结算工程款,但遭到业主单位拒绝,不给材料价格补差,各投标段上千民工自发到业主单位讨要工资,业主单位怕民工集体上访被问责,就强迫各承包人先按原《合同协议书》约定价暂行结算。由于业主自行编制的结算资料并没有按《合同协议书》约定价进行编制,而是着意编造理由故意克扣,各承包人拒绝签字。这时,作为业主单位领导的王文林又再次承诺:只是暂时结算,材料价差补差问题,随后马上协商解决。宣称如果不按此结算,解决不了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集体上访,将追究各承包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各承包人不得不在结算单上签字。
实际上,所谓按原《合同协议书》约定价结算,各承包人所得的工程款也只是《合同协议书》约定价的百分之九十,如一期一标原合同价是12216670元,而得的结算款是11322683元,少得893987元,第二期第八标李安华合同价是7669155元,只结得工程款6654524元,少得1014631元,而各标段都已按设计要求按质按量完成了全部的工程项目。
同时,李安华、卢书忠等承包人透露,业主单位隆林县通乡油路工程建设办公室还以支付监理费、公路验收费、给验收人员送红包、招待费为由,强迫各施工单位把钱打进监理办的账号(信用:654612010100074109)及隆林县通乡油路工程建设办公室账户(农行隆林支行:619101040008285),共计50多万元,其中有1.5万元按王文林的指示,拿现金交至建设办出纳员黄滟媚手上,且没有开具任何收据。
对此,李安华、卢书忠等承包人已经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举报,要求业主返还这笔乱摊派费用,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证实确有此事。但至今没见业主单位有任何回复。
另据知情人透露,隆林县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该油路立项时,承诺地方政府拿出多少多少配套资金,配套实施油路工程,但隆林县拿到上级政府拨付油路专项资金后,不但不拿出配套资金,还挪用油路专项资金一千多万,修建硬化了德峨乡、金钟山乡和者保乡街道的政绩工程。而隆林县政府副县长李永斌则说:“隆林县政府只是作为国家项目的实施单位,也只能实行国家给多少钱我们就做多少路,我们隆林县政府没有一分钱来投资。”
“领导承诺就是给你们下的套”
2014年8月6日,百色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李安华、卢书忠等油路承包人维权五年来唯一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油路承包人向通乡油路业主代表提出两点质疑:广西区交通厅下发的《桂交基发(2008)94号》文件在百色市的田林县、西林县以及全广西都得到执行,为什么隆林县执行不了?隆林县委县政府在该文件下发之前和把该文件发给我们之后,代表业主方的隆林县各位领导一再承诺,油路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定按《桂交基发(2008)94号》文件规定结算材料补差,为什么不兑现承诺?
隆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永斌回答:“上级下发的文件很多很多,但我们地方政府执行不了,比如中央规定要多少多少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上面只给一个量,又不给资金,要完成是非常不可能的。”
对于领导承诺不兑现的问题,百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何燎回答:“哪怕政府装个更大的套子,是你自己踩进去的,你都没有意识到……”言下之意,不言而喻。
“这些话,都是现场录音的。”李安华、卢书忠等向记者出示了相关录音资料。
针对“下套”一事,广西区交通厅于2014年10月11日给李安华、卢书忠等油路承包人下文明确回复:一、为减少价格上涨对我区交通建设项目的影响,维护我区交通建设市场的稳定,保障我区交通基础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66号)精神,我厅于2008年9月24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广西交通建设项目价格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桂交基建发【2008】94号),该文件对2006年1月1日前签订合同、尚未交工验收且在合同工期或符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44.1款规定经过业主批准延期的工期内的项目,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及新招标的项目的价格调整方法分别提出行业指导性意见。二、我厅印发的《桂交基发(2008)94号》文件是对广西区交通运输行业的指导性意见,不存在错发或文字错误及“出于配合隆林县委、县政府装套而发”等情况,明确了该文件的政策性。
针对被装套一事,李安华、卢书忠等承包人除了震惊,就是无法理解。(记者林小川)
来源:中青在线http://jingji.cyol.com.co/content/20150706/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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